虚拟货币违法吗?知乎(为什么虚拟货币是非法的)

所以当实现第一个行为时,,已经帮助犯罪,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基础上,又将账户收到的资金通过0TC交易转换为虚拟货币,那么就会认定为&quot转移&quot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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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即"法定货币"交易)在虚拟货币的强力监管下似乎成了犯罪的重灾区。例如场外交易';我国的法定货币交易往往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助信")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以下简称"赃物").

但是一直有个问题,虚拟货币目前的定位一直是虚拟商品。我们国家不打击个人单纯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无论是之前2017年的94公告,还是2021年的924通知,都是为了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投机行为,打击为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的行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个人或机构,不禁止个人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同时只是提醒公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风险自担。如果他们遭受损失,他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这条路可能走不通。

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个人只是单纯的在柜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单纯的场外交易不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界限在哪里?似乎还不清楚。

让';s通过我办理的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总结一下构成犯罪的情况:

1。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绑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者直接将自己的交易平台账户提供给他人。,获得一定的费用,然后他人利用提供的账户进行场外交易,转移犯罪资金。

这种情况构成犯罪,不是因为0TC交易本身构成犯罪,而是因为直接向他人提供(包括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账户。还有人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资金,所以提供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涉及到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施下列行为。,这也算是"帮助"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一)买卖或者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XY002]

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卡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都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这些账户都具有支付结算功能。所以一般情况下,提供账号的行为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规定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提供账户的行为是在支付结算中提供协助的行为。就是可以用于支付结算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的功能,是支付结算的方式。因此,,会被认为是帮别人支付和结算。

实际上,支付结算的真正提供者是银行卡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背后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而不是提供账户的行为者。,它们只提供支付结算账户的科目。

正是因为误解了"提供支付和结算"在实践中。,《意见》定义了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银数字证书……";作为其他"救命"行为。

2。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接受犯罪资金后,帮助他人在交易平台上购买钱币,然后转账到指定地址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它';不是因为0TC交易本身构成犯罪,而是行为人有两种行为。一种是用他的银行卡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接受资金,另一种是通过场外交易兑换成虚拟货币再转出。

所以当实现第一个行为时,,已经帮助犯罪,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基础上,又将账户收到的资金通过0TC交易转换为虚拟货币,那么就会认定为"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而构成掩饰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定性的争议,即在助信罪与赃物罪之间,应该定哪个罪?

有些调查者可能只关注提供账户的行为。,然后被判帮信,有的可能只关注人民币变成虚拟货币的转移过程,被归类为赃物。所以,办案人员的侧重点不一样,性质就不一样。

但是这两个罪真的很难区分吗?事实上,并非如此。我们往往习惯于主观上讨论两罪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很小,很难区分清楚。唯一有力的区分方法是,抢夺赃物犯罪有一个资金转移的过程,也就是说有一个从A到b的空间位置变化的过程。而帮信罪则没有这样的转移过程。

助信罪的行为人可能只提供一个接收资金的账户,对接收的资金不做进一步处理。这时,帮信罪已经完成;如果通过场外交易将现金转换成虚拟货币,则存在转移行为,可能构成赃物犯罪。

如果我们遵循上述逻辑,就不会';t提供账户接受犯罪资金,然后在交易平台购买钱币,是否构成两罪?。事实并非如此。赃物犯罪本来就包括一个收受资金和转移资金的过程。提供账户只是资金接收的一种方式,已经包含在资金接收行为中。因此,单独收受资金的行为不会定罪。

3。直接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注册为假交易平台的受理人,帮助平台卖币,获得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种情况叫做"货币清洗"。,即帮助一些假的交易平台销售平台内的虚拟货币,常见的操作是在平台上放一张票据,然后利用平台内的交易手段,将平台内的大量虚拟货币兑换成其他虚拟货币或现金。

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因。原因是假平台是诈骗平台,同时行为人提供账号帮平台卖钱,实际上是在帮诈骗平台收资金。因此,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共犯。在上述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真正与场外交易相关的是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构成犯罪的真正原因是提供账户给他人使用,构成犯罪,与场外交易无关。

所以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情况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行为人只是把场外交易本身作为一种盈利的方式,而不是依靠虚拟货币的价格,盈利的来源不是来自与自己进行场外交易的对手,而是第三方给的比例。

这就向我们表明,单纯的场外交易并不构成犯罪:即行为人是否依靠货币价格的波动来获利,如果行为人通过0TC交易通过货币价格的波动来赚取差价,且利润来自与自己进行场外交易的对手,则属于单纯的场外交易。,是虚拟货币交易的自我投资行为,不构成犯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自我洗钱"《刑法修正案(十一)》年,洗钱罪将成为"币圈"。

虚拟货币作为洗钱手段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基本没有被定义为洗钱罪,因为许多演员经常"洗衣"他们的犯罪资金通过将其转换成虚拟货币,但隐瞒和掩饰他们的犯罪资金。因为他们是"事后不能惩罚的行为",他们不被视为犯罪。

原因与行为人出售赃物的行为相同,是盗窃后的必然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被刑法定罪。

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自我洗钱"已经被定罪了。那么之前自己实施犯罪并出售赃物的行为将构成洗钱罪,尤其是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

综上所述,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模式只是一种交易模式,本身是中性的。关键是用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进行场外交易的行为人的意图。如果行为人通过0TC交易,通过货币价格的波动赚取差价,利润来自与自己进行场外交易的对手,则属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自我投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你不';不通过货币价格本身的波动获取利润,而是将OTC作为从第三方获取利润的手段,你可能涉嫌帮助、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或洗钱。

至于洗钱罪为什么会成为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爆款罪,是否构成洗钱罪,后面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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