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与虚拟货币

”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于支持“边玩边赚”模式的链游,玩家通过游戏就可以获得相关的数字货币,并且这个数字货币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天然符合“提现”的功能,那么链游是否一定构成赌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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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链游的“play to earn”模式,是否涉嫌赌博犯罪?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爆火,区块链游戏(链游)也随着迎来一波热潮,最为吸引游戏玩家的莫过于其play to earn(P2E)模式,也就是“边玩边赚”,游戏玩家使用数字货币(有的游戏是先用主流数字货币兑换成游戏平台所发行的币)购买某款链游的英雄、道具等,通过与其他玩家或平台的对决、操作,获取一定的游戏英雄、道具等,再兑换、出售成数字货币,或者通过游戏操作直接获得数字货币,以此获得收益,达到游戏平台所宣传的“边玩边赚”“玩赚”的效果。


由于以往很多游戏利用游戏道具、游戏币与法定货币(如人民币、美元)等自由兑换,实质上将赌博活动包装成了网络游戏,于是,为了严厉打击网络游戏领域的赌博活动,有关部门出台了规定,禁止游戏平台提供游戏币兑换成法定货币的通道。如原先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括在今年11月29日最高检发布相关开设赌场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介绍:“在网上使用棋牌类游戏软件时,要从正规的渠道下载使用;同时,涉嫌赌博的应用软件,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相关的提现功能,如发现能够提取现金或者获得有价值实物之类的软件、应用时,请不要使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于支持“边玩边赚”模式的链游,玩家通过游戏就可以获得相关的数字货币,并且这个数字货币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天然符合“提现”的功能,那么链游是否一定构成赌博犯罪?


并不一定,依然要看每款游戏中玩家具体“赚钱”的模式是否具备一定的偶然性。


如果按照游戏玩法来分类,当前链游可以分为卡牌类、养成类、竞技类、角色扮演类、收藏类等等,每款游戏的模式各不相同,是否涉嫌赌博犯罪,无法一概而论。


所谓“赌博”,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以财物为赌注来比输赢的一种射幸行为。这样表述可能还有些抽象,说白了,赌博就是赌“概率”,猜中了就赢,猜错了就输。


具体到链游,玩家在链游中赚到的可以提现或兑换的游戏币、游戏道具,是否是通过“赌概率”得来的,才是这款链游是否涉嫌赌博犯罪的关键。


如果一款链游是以开盲盒或抽奖类玩法为主,玩家通过不定时开盲盒、抽奖获得稀有英雄、道具,或者直接获得平台发行的数字货币,进而获取收益,或者是棋牌类链游,通过扑克、麻将等棋牌活动获得数字货币,那么这类链游涉嫌赌博犯罪的可能性就较大。


但如果是以收集卡牌为基础的卡牌游戏,游戏者收集卡牌,然后根据自己的策略,灵活使用不同的卡牌去构组符合规则的套牌,进行对战和自由交易进而获得奖励;又比如一些角色扮演类游戏,玩家负责扮演一个或多个角色,并利用游戏规则,通过一些行动令所扮演的角色发展加强,通过击败其他游戏玩家获得奖励,或者“掠夺”其他游戏玩家的游戏资源,以此获得收益;以及其他以游戏时长、游戏技巧为基础来获得收益的游戏等等,对于这些游戏,游戏的输赢存在较少的偶然性甚至不存在偶然性,很难认定游戏玩家是通过博概率来获得数字货币收益,不宜轻易定性为赌博犯罪。


相反,这种类型的链游更类似于以投入算力或工作量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挖矿,而个人的这种挖矿,并不会直接构成犯罪,而链游平台也只是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不构成开设赌场或赌博。


综上,链游的“玩赚”模式,并不代表其一定构成赌博犯罪,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探究该款链游是否存在以偶然结果计算输赢的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即使玩家通过参与游戏直接赚取数字货币或其他币种,也并不一定构成赌博犯罪。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捷培根据办案经验对区块链游戏是否涉嫌赌博犯罪相关问题的归纳与总结,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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