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充值限额怎么解除(支付宝充值限额怎么解除限制)

最低充值额限制条款无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收录案例为例案件来源(2018)苏0508民初7333号二、基本案情2017年5月9日,刘某某在A公司运营的某网站上通过支付宝充值50元,某网站充值中心对于用支付宝方式充值的最低额限制设定为50元。后刘某某于充值当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在某网站合计消费9元,账户余额共41元。2018年10月21日,刘某某电话联系某网站的客服,询


“最低充值额限制”条款无效!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收录案例为例


案件来源

(2018)苏0508民初7333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5月9日,刘某某在A公司运营的某网站上通过支付宝充值50元,某网站充值中心对于用支付宝方式充值的最低额限制设定为50元。后刘某某于充值当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在某网站合计消费9元,账户余额共41元。2018年10月21日,刘某某电话联系某网站的客服,询问是否可以自定义充值及账户余额能否退还,客服答复不可以自定义充值,不同的充值方式对于最低充值金额有不同规定。对于多余的金额可以退还,但退款周期长,还需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如需继续使用某网站,建议先不退款。2018年11月6日,刘某某以某网站作出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及账户余额不能退还的规定侵犯其权益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本院。2018年11月26日,A公司将余额41元退还至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某网站充值中心上列明多种充值方式: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在线、会员卡、神州行卡、汇付天下、移动短信、银行电汇、邮局汇款等,其中支付宝的充值最低限额为50元,其他部分支付方式也设定了不同金额的最低充值额限制。某网站在其帮助中心网页“答读者问”一栏第19条写道:“个人用户没使用完的金额是否可以退订?账户余额不支持转出功能,购买的充值金额没有时间限制,用完为止。”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后,A公司将该问答内容删除。

三、审理过程

1、李某某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账户全部余额人民币43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A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站充值中心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无效。

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 争议焦点

1、A公司在某网站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是否有效;

  1. 法院观点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A公司在某网站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导致消费者为购买价格仅为几元的文献需最低充值10元至50元。虽然账户余额可以退还,但同方知网称退还需扣除手续费,故该网站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故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虽然本案的最低充值金额较低,大多数消费者尚可忍受,也未提出异议,但该做法的负面示范效应仍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指引,商家应在充值时允许消费者对于充值金额进行自定义。对于刘某某要求A公司退款的请求,因A公司已经退款,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六、律师观点

1、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义务包括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及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将该提示义务扩大到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对于未尽提示义务的,《民法典》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对于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未遵循公平原则的条款将被直接认定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别法又再次对格式条款的约定进行限制,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

落实到本案,A公司依靠其在行业的垄断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格式买卖合同时约定了“最低充值额限制”的霸王条款,其一未对消费者合理尽到其应尽的提示义务,其二该条款规定消费者退款需手续费是对消费者权利极大的限制和排除,故应属无效。

2、本案裁判意义

其一,某网站在国内具有极大的客户群体,在本案判决后,该网站于2019年2月22日更新了网站的支付页面,增加了自定义充值,所有因工作学习需要的人群均因该案的判决脱离了“充值绑架”,充分诠释了何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二,本案亦是对当前国内其他行业的垄断企业之警钟,事实上,当前营商环境下,“店大欺客”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代表了司法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也是照耀每个消费者的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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