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香港股票账户要多少钱(去香港开股票账户)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第二部分2023年继续实施优惠政策 一、支持金

前 言

202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大规模减税降费,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支持了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政策变化,清单式归集了 自2023年以来出台和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查询了解政策,希望对纳税人缴费人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政策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2023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一)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土税政策…………

二、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部分 2023年继续实施优惠政策………

一、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政策…………

二、支持物流企业发展政策………… …

三、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四、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2023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

1.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12 月 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8.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6号)

(三)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四)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

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3号)

二、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政策内容: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条件: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减政策的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7号)

三、 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对象:

清单内的集成电路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条件:

1.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的,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5.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依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6.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第二部分2023年继续实施优惠政策

一、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政策

适用对象:

内地个人投资者

政策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二、支持物流企业发展政策

适用对象:

物流企业

政策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

1.物流企业应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三、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适用对象:

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

政策内容:

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山东省内实行单位费率 0.7%,个人费率0.3%。

2.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潍坊、济宁、日照、德州市适用);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济南、东营、枣庄适用)。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降率标准将统一调整,具体另行通知。

执行期限: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9号)

四、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内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即自2023(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 年第8号公告);

2.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1号)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代开香港股票账户要多少钱(去香港开股票账户)文档下载: PDF DOC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