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指什么?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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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指什么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老婆那么沉迷虚拟货币?
  2. 拿现金买虚以货币合法吗
  3. 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最新规定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为什么老婆那么沉迷虚拟货币?

依我之见一般大多数女人对投资兴趣不及男性。你夫人是一个独立见解的人。

但女性一但玩起投资会很投入,理智性会差一些。其实投资是要具有哲学思维的,因力投资就是对明天投资,宏观一点是未来发展方向的投资,可能你夫人具有发展眼光,国际非官方发行的数字币,中国官方叫虚拟货币,其实在西方大多数货币都是非官方发行的,都是由银行集团与政治经济发行的。如美元,欧元,英磅,港元,我们的人民币是国家发行的,所以对一个非某个官方承认贸易交易介质(我对货币的理解),大多国人是不理解与不住信任的,其实原始社会用贝壳十动物牙作为交易介质,封建社会用金属作为交易介质金银铜币或责金属,近代用纸币,这都是经济技术发展产生进步的产物,现代出现了数字币也是经济技术发展的产物,中国官方非承认的叫虚拟币,都是区块链技术在货币的应用产物,具有保密性,数量定量,不可复制,且有唯一性。所以它是对抗印币大肆发币废币的利器。也是对抗霸权制裁的利器,如美对委.伊.俄制裁,数字币成了对抗的货币工具,美就沒办法。而官方发行的币,就有极不稳定的风险,如早期台湾的台币经济玩不下去就发的太多,玩不下去废币重发改叫新台币,委内瑞拉在美制裁下,币值下降只原来的几千上万分之一。伊拉克很多被美推翻的政府废币重发,老百姓财富一夜之间没了。所以你夫人还是对投资有一定见解的,任何事物是发展的,货币也是随政治,经济与技术发展而发展。国人认为人民币是政府发行的才靠普,其实国际上发行的货币发行是非官方发行的多,只是官方承认摆了。如果你站在货币产生与发展角度去看就没有什么不对了,其实货币就是一信用的交易介质。只是在西方容易接受,货币都基本上不是政府发行的,只是政府承认而己,而数字币也非政府发行,交易者信任就行。西方人接受就不难理解了。因它们的货币本就不是政府发行的。而且西方税收事后税,消费税,买商才交税,我国是流通环节交税,叫增值税,金融体制不一样,不承认国际流行的数字币就不难理解了。对货币承认与否,这是政府的权利。你夫人只是对数字币的与你理解有差异而己。

拿现金买虚以货币合法吗

目前国内买卖任何虚拟货币是不被认可和保护的,同时视同买卖金额多少来确认违法量型范围。

目前主流的B币,阿美币等虚拟货币不等在国内流通,不被国内视同货币,不受买卖法的任何一项保护。国内购买虚拟货币请慎重考虑购买,这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评估是高风险。

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最新规定

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定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受到大家追捧,比特币的价格高达数万美元,而且还在不停上涨,玩家们就利用这些虚拟货币的涨跌进行炒币,有人赚得不亦乐乎,有人则损失惨重。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我们主要了解以下几点:

1、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以上第2点,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以上第3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中,以及明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然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注意一下,该通知有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的参与,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也会打击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一不小心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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