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案例分析(非法期货整治逻辑和要求)

经营期间,被告人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等,以开展期货居间形式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公诉现场 | 打着居间服务的名义诱导交易?这起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案判了!

“焦炭5号合约,3650附近挂空单,

10手建仓,止损3670”

“好的,挂了3650十手,进了”

业务员通过微信“喊单”

客户跟着操作买卖期货

“买点”“卖点”“快进快出”

最后不仅钱没赚到,手续费也高得离谱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公诉现场 | 打着居间服务的名义诱导交易?这起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案判了!

2月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经营案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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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上海、北京的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同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该公司并参与经营,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


经营期间,被告人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等,以开展期货居间形式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两名被告人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


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并从期货公司处分得手续费返佣400余万元。经查证,其中数名客户根据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建议进行交易并产生手续费,宋某、佘某从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11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宋某、佘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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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第十一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成员、上海市扫黑除恶专家库成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检察团队成员。曾获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一等奖,上海市优秀平安志愿者,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奉贤区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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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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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被告人行为是合法期货居间还是变相期货投资咨询?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具有期货居间人身份,签订的是居间协议,在居间活动中提供一些免费的期货投资咨询是居间伴随行为,本质上仍然是期货居间行为。


公诉人认为

本案被告人以公司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待开户后再提供期货投资咨询建议,免费只是表象,实际是通过期货居间人返佣分账结构,借助交易所、期货公司渠道,变相收取对应费用。根据国务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期货投资咨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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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被告人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在期货居间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本人不知道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待2021年9月期货行业协会颁布《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被告人才知道之前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


公诉人认为

2021年9月期货行业协会颁布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是对原有禁止性规定的重申,并非新的规定,不能成为免除、减轻责任的理由。事实上,早在1998年,国务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201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第74条第2款同样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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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三:关于本案行为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在居间活动中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投资客都有投资经验,主观上没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对客户投资起到了辅导作用,危害不大。

公诉人认为

期货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坚持金融特许经营,不得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是防范金融风险、守住金融底线的重要保证。未经批准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一样,危害都很大。未经批准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意味着缺少资质,脱离监管,在利益的驱动下,原本不具备研究、建议能力的人,为了获取更多违法所得,会夸大自身能力、编造虚假信息,引诱、刺激投资者交易,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少数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期货投资者受到引诱、误导后交易,遭受严重亏损,导致其面临生活困难、债务危机、到处维权,从而诱发社会风险,不利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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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禁止被告人宋某、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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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证监局期货监管处副处长王峰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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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上海证监局期货监管处副处长

这是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咨询刑事案件,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持牌属性、业务内涵以及其和居间业务的区别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表现出的扎实业务能力和深厚理论功底都令人印象深刻,充分展示了新时代检察官的风采。


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介绍期货经纪业务客户的中介人,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拓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个别期货居间人为了获取超额收益,突破居间业务范畴,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诱使交易者频繁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交易者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声誉。此次《公诉现场》节目,为期货居间人划定了清晰的业务红线,也为广大交易者识别非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李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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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今天的庭审争议焦点相对集中,我们看到公诉人指控有力、分工协作、答辩具有针对性,展现了新时代优秀公诉人的风采,并申请证人出庭,对指控犯罪和警示教育起到不错的庭审效果。本案揭示了期货居间人合法开展业务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区别,揭露犯罪人员以期货居间人身份作为掩饰,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以此牟利,警示期货居间从业人员认清行为性质,遵守居间规定,守住法律底线,同时也提醒期货投资者谨慎投资,必要时选择专业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此次《公诉现场》节目通过个案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深刻的普法宣传,有效地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揭示期货居间人在线“喊单”诱导交易的行为本质,能够积极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度发生,起到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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