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可以做t吗

那么在L等人销售xx币的模式中,是不存在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应用场景,其只是以区块链为名义,发行XX币来吸收资金,那么无罪的辩护策略也就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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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律师你好,我老公(L)最近与几个朋友一起炒虚拟货币,不知道怎么就被公安抓了,现在还定了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听说后果很严重,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W:别着急,你先说说具体是怎么回事?

T:是这样的,我老公呢,看到虚拟货币挺赚钱,也想搭上这趟顺风车,过过睡觉睡到自然醒,数钱数到手抽筋的生活。这不他就拉了俩哥们A和B成立了一个公司,光有公司不行啊,得有技术呀,于是赶趟儿的联系了个C公司,来开发设计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组织去炒币,也发了个自己的xx币。有了平台,还差人,连忙就招兵买马,广纳贤士来对xx币进行宣传,定期讲讲课,发放宣传资料,开开培训会。

W:既然人员、技术,宣传推广都同步走齐了,再说说,平台炒币的规则。

T :然后呢,币民需要通过火币网平台购买以太坊币,再用以太坊币在开发的平台兑换xx币,才能够加入平台。

购买的“xx币”开始全部处于锁仓状态——购买之后每天释放处于锁仓状态xx币数量的千分之二转为代售状态且不可交易——会员用以太坊将在xx币平台抢购释放的1.6倍处于待售状态的xx币转化为可售状态。购买的xx币可以相互销售,也可提现。

W:在这个平台,投资人也就是加入的人怎么获利的呢?

T:是这样的,投资人可以通过xx币的价格不断增长获利,我老公他们可以控制xx币的价格一直上涨。然后也可以通过成员相互推荐购买xx币获利,一级会员推广二级会员购买,一级会员获得二级会员购买数量一定比例的平台奖励;二级会员推荐三级会员购买之后,二级获得三级购买数量一定比例的平台奖励,同时一级会员可获得二级会员奖励的一定比例的平台奖励;三级会员推荐四级会员购买之后,三级会员可获得四级会员购买数量一定比例的平台奖励,同时二级会员可获得三级会员奖励的一定比例的平台奖励,一级会员可获得三级会员奖励的一定比例的平台奖励。一级会员最多获得直系三代的平台奖励,以此类推。同时推广下线会员购买xx币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推荐奖,推广下线会员人数在一定数量且购买xx币,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团队奖励。奖励都是平台根据下线会员购买xx币的比例而返还的xx币……

就是这样一种模式,L与A、B最终被定为集资诈骗罪,其余发展下线的人员被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不仅是L,其实币圈的很多朋友大多也有这样的赚钱梦,有部分朋友正在走着和L相同的路线,也有部分朋友正在着手准备。但大家都很疑惑,为什么炒炒币就会被扣上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帽子呢?

公安可不认为你只是炒炒币,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第一,xx币为虚假货币,不是真实的商品,公开向民众推销,是以XX币为噱头,吸引他人投资。

第二,投资人通过在火币网平台购买以太坊币,然后用以太坊币在平台上兑换“xx币“才能成为会员资格,本质上是以缴纳费用成为会员资格。

第三,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形成团队分级销售xx币,在此过程中,一级发展二级、二级发展三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

第四,xx币在发展会员过程中,设置了平台奖励、推荐奖励与团队奖励,其奖励主要来源于会员发展的人数。

当扣上这四点,基本上就会定为传销模式,另外,L与AB明知设立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批准,仍然积极参与宣传推广,许诺高额收益,通过人为操控xx币价格,保持上涨的方式,向广大民众销售xx币获利,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这样一来采用传销模式发展人员,二来明知是虚假的xx币平台,又以传销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同时,宣传xx币具有投资价值,只涨不跌,将资金非法占有,一个行为既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又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后选择一个重罪,这一套组合拳下来,集资诈骗罪就被定下来了。

看似办案机关指控逻辑天衣无缝,实际上另藏玄机。一是办案机关习惯性的认为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的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二是当炒虚拟货币构成犯罪时,容易混淆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观目的。

其实,从上述办案机关的两种认识途径,我们反而可以借力打力,同样采用两套模式予以反击。

一、以使用真正的区块链技术进行无罪辩护

虽然国内有许多炒作区块链、虚拟货币概念的现象,但是不能一杆子打翻一船人。很多人也包括办案机关人员,还停留在区块链技术1.0时代,即区块链只是用作货币转移、汇兑和支付,但是现在的区块链技术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货币转移、汇兑、支付只是技术应用极为微小的一部分,其触角已经拓展到经济、市场、金融、政府、健康、科学、文学、文化和艺术等领域。正是因为具有如此惊人的应用场景,国家也鼓励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探索“区块链+”模式,促进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因此,如果是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并且具有应用场景,且能落地的项目,则不能认为有骗的成分,而不能认为是犯罪。基于真实区块链技术的项目通常都会严格按照自己白皮书上的内容,落实布局场景,具有一个真实的场景需求,能够真正的帮助到客户。就落地项目来说,会形成一个区块链应用生态圈,在金融领域的支付、清算场景、物品溯源和物品防伪领域,知识产权的著作权、音乐版权和书籍版权保护领域,医疗的病历领域等板快投入区块链技术成熟应用;其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项目团队拥有名校技术人才和名企工作背景,团队磨合时间较长;再次,区块链技术基于达成的去中心化“共识”,其发展必定需要分散的社群来共同搭建和维护。一个好的区块链项目必定有大量的国内外社群。最后,一个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项目团队,必定具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将主要资金投入应用场景之中。

所以,在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中,并不都是打着技术的幌子行犯罪之实,其中也有不少真正投资区块链技术,运用区块链技术的项目投资。此时,辩护律师首先需要考察案件所涉项目是否是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而成,在此基础确定是否采用无罪辩护策略。那么在L等人销售xx币的模式中,是不存在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应用场景,其只是以区块链为名义,发行XX币来吸收资金,那么无罪的辩护策略也就不可为。通常,涉虚拟货币案件,当事人如果被刑事拘留、逮捕,能够实现无罪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基于此,辩护律师常用的策略是进行轻罪辩护,那么如何针对炒虚拟货币同时被控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轻罪辩护呢?笔者将在下文详细分析轻罪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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