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承兑汇票融资犯罪(承兑汇票违法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从该法条得知,骗取贷款罪实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那要认定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第一以欺骗手段(如虚构贷款主体、虚设抵押物、虚构业务量等)骗取贷款;第二是必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或者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从条文理解,重大损失和情节严重满足其中一项便可。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而银行放贷时工作人员可能明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

企业向银行融资操作不当,可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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