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社保缴费(内蒙古兴安盟社保缴费基数2022)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7.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内容:疫情期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

1. 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9日)开工,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重点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疫情期间。

2.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期间,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每吸纳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

政策执行期限:疫情期间。

3.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的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4.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5.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6. 一次性资金奖补

政策内容:对吸纳5人(含5人)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1000元。

政策对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

7.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期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元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对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政策执行期限:疫情期间。

8. 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对象: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政策执行期限:疫情期间。

9. 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按现行就业扶贫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输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按每人1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10. 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对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11.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政策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12.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期间,对暂时难以外出且创业的农牧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政策对象:疫情期间创业的农牧民工。

政策执行期限:疫情期间。

13.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政策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14.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政策对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15.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在毕业学年内有求职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政策对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16. 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旗县以外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政策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旗县以外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17.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政策对象: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18.青年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可以安排到企事业见习单位见习,见习期间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政策对象:见习单位。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19. 中小企业人才储备生活补贴

政策内容:区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内蒙古户籍应届及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人才储备,储备期间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政策对象:区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内蒙古户籍应届及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0.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减免房租等补贴

政策内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

政策对象:疫情期间为创业者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21.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兴安盟行政区域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1000-2000元的职业技能补贴。

政策对象: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22.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标准按规定执行。

政策对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3.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4.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内城乡户籍限制

政策内容: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5.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常住地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21日。

26. 招用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21日。

27.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8. 减免个体工商户社保费

政策内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政策对象:个体工商户。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9.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30. 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的规定延期缴纳(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

政策对象:中小微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31.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疫情期间。

32.困难企业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加大对地方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者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政策对象: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33. 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创业者可以向当地就业局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政策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小微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疫情期间。

34.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由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由原来的15%下调为8%)。

政策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35. 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政策内容: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政策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36. 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策内容: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自2020年4月15日之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苏木乡镇、嘎查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户、经营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政策对象:获得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户、经营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兴安盟就业局经办电话:8212142

乌兰浩特市就业服务局经办电话:8222703

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经办电话:2773001 2773006

科右前旗就业服务局经办电话:8398569

扎赉特旗就业服务局经办电话:6718036

科右中旗就业服务局经办电话:4126870

突泉县就业服务局经办电话:5120067

(兴安盟就业局)

来源:兴安日报官方微信

编辑:张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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