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 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 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供暖时间:
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
收费标准:
居民供热价格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为5.03元/平方米月。
对广大低保户和困难户等社会救助人群,呼市在取暖费上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对低保户家庭每户60平方米居住面积给予补贴,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