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对收购人有什么限制规定呢?

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判断)

2.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判断)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判断)

4.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判断)

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判断)

收购人的义务有哪些呢?

 (1)一般义务。与一般权利相对应,一般义务是指收购人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所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贯穿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全过程。

(2)收购过程中的具体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不同,收购人的具体义务可以划分为协议收购情况下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和要约收购情况下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参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第二、三章的有关条款规定,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