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假释担保人的条件如下: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被担保人无力赔偿的,由保证人进行赔偿。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