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共益债务)

哪些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或者 为破产程序进行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 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 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是什么?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