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提供资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