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权(行使国家立法权)

什么是国家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独立、完 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它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 有一个。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适应执行法律和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 国务院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 定和命令。为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拥有一定的立法权限。但是,国务院的制定行 政法规权,虽然带有一定的立法性质,从权力归属上讲,仍属于行政权, 而不是国家立法权。各地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属于地方立 法权,也不是国家立法权。因此,立法法根据宪法的规定,规定国家 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谁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

为了适应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进行修改,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 “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 工作的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 作出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