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称银行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19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