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该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