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中,境内个人可不可以接收境外公司汇入的外汇?

在银行外汇业务中,个人外汇跨境收支最常见的是个人对个人。即收付款人都是个人。 那么,如果境外公司向境内的个人汇入外汇资金,可不可以办理,如何办理呢? 这种情况可以办理。 但是,需要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遵循不同原则来处理: 一、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即:不是贸易项下,也不是资本项下的收入。


在银行外汇业务中,个人外汇跨境收支最常见的是个人对个人。即收付款人都是个人。

那么,如果境外公司向境内的个人汇入外汇资金,可不可以办理,如何办理呢?

这种情况可以办理。

但是,需要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遵循不同原则来处理:

一、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即:不是贸易项下,也不是资本项下的收入。比如境内个人在境外工作产生的职工报酬等。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把汇入资金入到收款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就是个人卡或存折下。

并对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交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入

比如,向国外卖出商品产生的收入。这种情况视同机构管理,按对公业务来对待处理。

这时资金就不能入到个人储蓄账户,需入到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中。

此时的收款人还有一个身份,就是“对外贸易经营者”。针对此类个人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一系列动作,比如:跨境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都是按照机构来管理,不能再把它当成个人外汇业务。

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者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原币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赔偿,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其它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资本项目下外汇管理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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