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红字发票,如何操作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如1:2022年8月,乙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甲公司(山西省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乙公司在2022年8月×日已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8月×日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如1:2022年8月,乙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甲公司(山西省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乙公司在2022年8月×日已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8月×日因该服务终止,甲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乙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乙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甲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乙公司核实无误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勾选/认证)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2:2022年8月,乙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百货给甲公司(山西省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甲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8月,发现开票有误。

  情形一:乙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甲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乙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乙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甲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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