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课税是什么意思--量能课税就是要实现税收的

第一单元 税法概述考点1:税法的概念和特点(★)1.税法:法学概念1)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3)有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税收:经济学概念(1)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2)形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3)税收职能:调节经

第一单元 税法概述

考点1: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1.税法:法学概念

1)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

3)有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税收:经济学概念

(1)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2)形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3)税收职能:调节经济

3.税法的特点

1)制定法、义务性法规、综合性

2)义务性法规:

A、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强制性是义务性法规的显著特征。

B、纳税人义务与权利不对等;但财政范畴内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是统一的。

C、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例如: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考点2:税法原则 “四基六适” (★★)(税务师教材与注会教材表述略有不同,意思一致)

1.四大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①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②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③依法稽征原则

【新增点】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税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2)税收公平主义: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税负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相信任

①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

②没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4)实质课税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防止纳税人的避税和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2.六个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考点3:税法的效力

(一)税法的效力

1.空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时间效力: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程序上有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地兼属人相结合(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考点4:税法的解释(★★)

1.税法的解释:是指其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

2.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具有法的权威性;具有针对性普遍性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①全人常:税收法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③地人常:地方税收法规

司法解释:

具有法的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

①最高院:审判解释

②最高检:检察解释

③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机关对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税法的规范性行政解释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②税法行政解释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2)按解释的尺度不同划分: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考点5:税法与民法关系(★★)

1.联系

1)税法借用民法的概念:如自然人、法人等概念;代理、抵押、担保、赔偿等;代位权、撤销权等。

2)税法借用民法的规则:如纳税责任。

3)税法借用民法的原则:如合作信赖原则。

2.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A、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A、民法原则总体上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

B、税收法律关系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A、民法以民事手段作为调整手段;(单一)

B、税法的调整手段则具有综合性: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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