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企业会计沟通过程中,发现很多会计在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都犯了时间上的错误。例如,8月份工资8月份计提9月份发放,很多会计在9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就把8月份工资代扣的个税缴纳了。其实,这种操作并不正确。 那么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在与企业会计沟通过程中,发现很多会计在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都犯了时间上的错误。
例如,8月份工资8月份计提9月份发放,很多会计在9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就把8月份工资代扣的个税缴纳了。其实,这种操作并不正确。
那么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计算预扣税款。同时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而8月份计提工资仅仅是会计账务上的处理,实际上8月份并没有真正支付给员工。所以,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发放的月份9月份计算预扣税款,次月(10月份)申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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