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割是什么意思--2比1的股票分割是什么意思

商业保险的分割禹翰解读1.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吗?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保险经纪人员在给客户介绍保险各项好处时,经常说: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也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于是很多人误以为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只适用于婚姻期间获赔的人身保险金,不

商业保险的分割



禹翰解读

1.“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吗?”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保险经纪人员在给客户介绍保险各项好处时,经常说:“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也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于是很多人误以为“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只适用于婚姻期间获赔的人身保险金,不能适用于财产险。


2.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离婚时分割方法不同。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种。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分割相对简单。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处理人寿保险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二是变更投保人。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但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因此此方法虽然简单,但不提倡,尤其是由于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保费。所以最为划算的方式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3.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如果孩子归对方抚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受益人往往是孩子,而不是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还是以个人财产投保,即使离婚了,由于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仍然存在,已经支付的保费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均无须补偿对方。


法律规定

《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股票的分割


禹翰解读

1.限制转让的股票如何分割?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比如《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分割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2.他人代为持有的股票如何分割?生活中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以自己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炒股。这时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让代持人签字,或者三方另行签署一份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确保对股票所有权不会发生争议。

3.如何保全股票?一个完整的股票交易账户包括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所以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此外,在保全股票时,一般认为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不过股市波动大,一个民事案子往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长时间强行冻结股票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可以考虑申请法院冻结银行资金账户。

4.如何查询、冻结股票?2016年3月4日,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建设,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网络对接,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试点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点击键盘就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进行快速查找,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降低了执行成本。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供给法院,由法官查询,这样就可以查询到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对于资金账号信息,可以申请法院向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调查,查清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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