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汽车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

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满足了越来越多的社交族的需求,避免了他们酒后驾车的危险。但是,如果代驾司机在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吗?且看下面这个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3月26日晚,林某通过滴滴平台呼叫代驾,代驾司机辛某某接单并前往代驾。辛某某驾驶林某的小型客车与戴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认定,辛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无责任。某保险公司向两

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满足了越来越多的社交族的需求,避免了他们酒后驾车的危险。但是,如果代驾司机在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吗?且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6日晚,林某通过滴滴平台呼叫代驾,代驾司机辛某某接单并前往代驾。辛某某驾驶林某的小型客车与戴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认定,辛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无责任。某保险公司向两车车主理赔了86875元。

辛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与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滴滴代驾司机劳务服务协议》,事故发生时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辛某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系车辆被保险人林某的组成人员,不属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不享有再向辛某某和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追偿的权利,驳回某保险公司主张辛某某、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86875元的诉讼请求。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作出限制,目的是保护与被保险人属于利益共同体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

本案中,代驾司机辛某某显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至于辛某某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组成人员”,判断其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共同经济利益至关重要。

在代驾法律关系之中,代驾方提供代驾服务,从服务接受者处获取报酬,双方之间仅构成松散的、个别的交易合同关系,与自然人长期稳定的雇佣司机不同,代驾司机与被保险人不具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利益关系。因此,代驾司机辛某某不应纳入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范围。代驾司机辛某某应认定为造成案涉车辆损害的第三者。某保险公司有权就案涉车辆损失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林某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事故发生时,辛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辛某某导致的各项损失,由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故改判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付86875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人在理赔后是否有权就案涉车辆损失向代驾公司进行追偿,核心是对代驾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共同一致经济利益”作出判断。有偿代驾人并未取得保险利益,其有偿性又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限制追偿对象,故保险人有权向其追偿。允许车辆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向代驾公司追偿,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及对代驾司机加强管理和约束,有助于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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