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四期保护(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哪些)

妇女的四期有哪些保护? 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 《妇女保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

妇女的四期有哪些保护?

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

《妇女保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涉及“四期”内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需要注 意,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但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女职工 的劳动合同。也即,女职工如果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 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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