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理论与经济周期哈耶克(哈耶克的经济周期理论)

1.劣币驱逐良币律(格雷欣定律)答:金、银两种金属同时被法律承认为货币金属,金、银铸币都可自由铸造,都有无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当金、银铸币各按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并行流通时,市场上的商品就出现金、银两重价格,而这两重价格随金、银市场比价的不断变动而变动。为了克服由此造成的紊乱,很多国家用法律规定了金币与银币的比价。这是复本位制的典型形态,但金、银市场比价并不会由于法定比例的确定而不再发生变化。于是,劣

1.劣币驱逐良币律(格雷欣定律)

答:金、银两种金属同时被法律承认为货币金属,金、银铸币都可自由铸造,都有无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当金、银铸币各按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并行流通时,市场上的商品就出现金、银两重价格,而这两重价格随金、银市场比价的不断变动而变动。为了克服由此造成的紊乱,很多国家用法律规定了金币与银币的比价。这是复本位制的典型形态,但金、银市场比价并不会由于法定比例的确定而不再发生变化。于是,“劣币驱逐良币律”(又称“格雷欣法则”)发挥作用——银贱则银币充斥市场;金贱则金币充斥市场。

2.价值尺度

答:商品要求自己的价值表现出来,从而需要一个共同的、一般的尺度,这一尺度即是价值尺度。价值尺度是指货币表现其他一切商品是否具有价值和衡量其价值量大小的职能。这是货币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作为价值尺度,货币把一切商品的价值表现为同名的量,使它们在质的方面相同,在量的方面可以比较。货币之所以能执行这种职能,是因为它本身也是商品,也具有价值。当商品的价值用货币来表现的时候,商品的内在价值就异化为外在价格。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

3.流通手段

答:在买与卖的过程中,商品是被卖者携进交易过程并力求将它换成货币;而买者一旦用货币换进商品,商品就会退出交易过程——或用于消费,或用于经营。而在商品进进出出的同时,货币是处于这一过程之中并作为交易的媒介为交易服务。以货币作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是一个连绵不断的过程,这个过程被称为商品流通。而在商品流通中起媒介作用的货币,被称为流通手段,或被称为购买手段、交易媒介。

4.支付手段

答:在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有时要买,却一时手头没有货币;同时也有想卖却一时卖不出去(即没有货币来买)的情况。买,手头无货币,可寻觅接受延期支付条件的卖主;卖,找不到手头有货币的买主,降而求其次,允诺承担延期支付义务的买主也是次优的选择。于是,就产生了有利于买卖双方的赊买赊卖行为。赊买赊卖,要以货币的支付结束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此时,货币已经不是流通过程的媒介,而是补足交换的一个独立的环节,即作为价值的独立存在而使早先发生的流通过程结束。结束流通过程的货币就是起着支付手段职能的货币。

5.金币本位制

答:典型的金本位制是金铸币制度。只有金币可以自由铸造,有无限法偿能力;银币限制铸造而且不具备无限法偿能力;中央银行垄断银行券的发行,银行券可以自由的兑换为金铸币;黄金的自由输入输出,保证了各国货币对外比价的稳定。

6.金块本位制

答:金块本位制,是说达到一定金额的银行券可兑换为金块。该本位制时期,国家停止金铸币流通、银行券自由兑换和黄金的自由输出入。流通中各种货币与黄金的兑换关系受到限制,不再实行自由兑换,但在需要时,可按规定的限制数量以纸币向本国中央银行无限制兑换金块。

7.金汇兑本位制

答:金汇兑本位制,即银行券只能兑换为可转换成金块的外汇。指以银行券作为流通货币,通过外汇间接兑换黄金的货币制度。银行券不能直接兑换黄金,外汇也只能在国外兑换黄金;该国货币一般与另一个实行金本位制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的比价,并在后者存放外汇或黄金作为平准基金,从而间接实行了金本位制。

8.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

答:无限法偿是指法律规定的无限制偿付能力。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指无论支付数额有多大,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有限法偿主要是对辅币规定的。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支付行为中,若超过规定的数额,收款人有权拒受,但在法定限额内,拒收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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