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

党章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是怎样规定的? 党章明确: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 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 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 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 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 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

党章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是怎样规定的?

党章明确: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 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 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 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 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 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 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如何确定?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 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1) 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 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 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 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 泛性。(2) 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 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 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 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可 以是党委常委;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 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 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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