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利率3.85,存10万是多少(一年利率是多少)

2016年秋天,张祥东因为种植人参的资金不足,向另一位人参大户卢升借了10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张祥东向卢升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年利率1分5厘。借款期满,利随本清。逾期不能还款,违约金10%。两年后借款期满,张祥东向卢升偿还了100万元借款本金,又支付了3万元利息。卢升问道:我们当初约定的是年息1分5,一年应该给我15万利息,你怎么就给3万元呢?张祥东说:对呀,我就是按1分5给你的利息。年息

2016年秋天,张祥东因为种植人参的资金不足,向另一位人参大户卢升借了10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张祥东向卢升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年利率1分5厘。借款期满,利随本清。逾期不能还款,违约金10%。

两年后借款期满,张祥东向卢升偿还了100万元借款本金,又支付了3万元利息。卢升问道:“我们当初约定的是年息1分5,一年应该给我15万利息,你怎么就给3万元呢?”

张祥东说:“对呀,我就是按1分5给你的利息。年息1分5厘,就是1.5%,一年也就是1万5千元,两年我给你3万元没错呀。”

卢升说:“你给的利息和把钱存在银行的活期利息差不多,我再怎么傻也不至于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把钱借给你吧。咱们约定的利息1分5,就是大家借贷通常的利息年息15%,100万本金一年的利息是15万元。要是按月付利息就是1万5千元。现在法律规定年利息不能超过24%,我考虑咱们是乡里乡亲的,对你借款按年息1分5厘计算,就是15%的利息,已经是很低了,你怎么就给这么点利息呢?”

张祥东说:“你的算法不对。利息1分5厘,是按1元钱计算的。也就是借你1元钱,到年底给你1分5厘的利息。100万元正好是15000元。这笔账小学生都会算。你要是觉得我算得不对,你就找别人问问。”

卢升也被张祥东说懵了,他找了一些人询问,人们的说法都不一样,有人说:“年息1分5厘,就是1.5%,张说东给的利息没毛病。”

有人说:“这事咱们老百姓是说不明白,只能上法院说理了。按理来讲,现在民间借贷的利息也没有年息1.5%的说法,大家公认的利息是2分,100万借款,到年底得给人家20万元利息才对。不过,听说现在的利息又变了,一年的利息应该是15.4%。”


卢升说:“只要有法律规定,就是把利息降到15.4%我也能接受啊。不行,这事必须得上法院掰扯。”

卢升请律师写了一纸诉状,委托律师代理自己起诉了张祥东。他的起诉主张:2016年9月30日,被告张祥东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经营人参。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利息为1分5厘。当时双方对1分5厘的理解是年利息15%,比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年24%低一块。2018年9月30日借款期满,被告只偿还借款103万元,利息只给了3万元。被告认为年利息1分5厘是年息率1.5%,拒绝按年利息15%结息。故此诉至法庭,请判令被告补充支付利息2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祥东聘请律师代为答辩:“民间借贷约定的借贷利率1分5厘指的是1.5%,双方约定年利息1分5厘,只能按1.5%计算利息。被告给付的利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庭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合议庭成员对如何计算利息也产生了争议,法官的争议与诉讼双方的争议基本差不多,案子一时难以判决。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对1分5厘的具体解释,但按照正常的数学计算规则理解,1分5厘倾向于每年1.5%利率的解释。

合议庭对案件的判决意见不统一,案子报到审判委员会研究。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大家认为应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断此案的利息约定。此条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诉讼双方对利息争议始终不能达成和解,基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借贷利息有按月计息和按年计息两种方式。基于诉讼双方过去也曾经发生过借贷情况,双方在以往的利息约定上,都是将1分5厘或1分2厘的利率按年息15%或12%计算。因此,诉讼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息1分5厘,应该按年息15%计算。最后,法院判决张祥东向卢升补充支付利息27万元,诉讼费由张祥东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张祥东没有上诉,主动履行了一审判决。


民间借贷类似的利率争议经常发生,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审判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对法律及利息概念的理解,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2014年7月27日,刘某向付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年利率16%,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刘某要求继续借用。双方将未还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在内,付某又拿出一笔钱凑成10万元借给刘某,双方约定:年息一分六厘,期限2年。2015年10月20日,刘某又向付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息一分六厘,期限2年。此后,刘某陆续还款20.5万元,剩余借款本息,经付某多次催要未还。付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付某借款9.5万元;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利息;本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利息,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付某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归还付某借款本金264080元;刘某支付付某借款利息4000元;刘某26408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利息,与第二、三项同时付清。

这起案件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对20万元借款利息约定为一分六厘,是否约定明确?

二审法官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刘某与付某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按照年息一分六厘计算,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刘某与付某对2015年10月20日的借款,虽然约定利息按照一分六厘计算,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考虑到两份借条形成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结合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借款当时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为年息一分六厘

因诉讼双方对年息一分六厘地理解争议较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审理法官认为: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


应该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思维的最大特点是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条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是按照如下逻辑思维进行的:

首先,对合同的争议条款,先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法官认为:合同文本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

其次,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于是,法官找到了《现代汉语词典》这本汉语理解的权威工具书,找到了民间借贷关于“分”与“厘”的年、月约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

第三、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诉讼双方的借贷时真实的利息约定表示。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除非借贷双方有专门的词语解释,一般情况下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的年利率约定为16%符合借贷交易习惯。法官在确定借贷交易习惯的利率之后,在提倡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原则下,对此案判决确认为双方民间借贷约定的1分6厘为年息16%。体现了司法公正,值得审判机关借鉴。对广大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注:文中引用的是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刘某与付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因本文只是引用主要判决观点,以论证笔者文章的主题内容。故,采取了部分引用的方式,引用文字量1200余字,约占三分之一。因查取该判决时,原文隐藏了作者、案号和判决此案的审理法官姓名,故此,本文引用时,无法作出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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