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哪些船舶属于渔业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渔业船舶, 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 舶。它们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 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 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台湾地区海商法对船舶、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是如何规定的? ??6。 船舶价值的证明及估计标

哪些船舶属于渔业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渔业船舶, 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 舶。它们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 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 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台湾地区“海商法”对船舶、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是如何规定的?

??6。 船舶价值的证明及估计标准根据台湾地区“海商法”第23条第1项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如依第21条的 规定限制其责任的,对于本次航行的船舶价值应负责证明。该条第2项规定,船舶价值的估计,以下列时期的船舶状态为准:因碰撞或其他事变所产生共同海损的债权,及事变后以迄于第一到达港时所产生的一切 债权,其估价依船舶于到达第一港时的状态;关于船舶在停泊港内发生事变所产生的债权,其估价依船舶在停泊港内事变发生后的状态;关于货载的债权或本于 载货证券而生的债权,除第2款情形外,其估价依船舶于到达货物的目的港时, 或航行中断的状态,如果载货应送达于数个不同的港口,而损害系因同一原因而 生的,其估价依船舶于到达该数港中的第一港时的状态;关于“海商法”第21条 所规定的其他债权,其估价依船舶航行完成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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