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的优点(慈善信托的优点有哪些)

在此基础上,受托人充分发挥专业投资管理能力,通过资产配置使信托财产实现稳定收益,用于持续开展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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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具有信托制度特有的安全性、灵活性、长期性、创新性等制度优势,有力促进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慈善信托的持续创新将更好满足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需求。

一、当前慈善信托持续创新

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信托规模较小难以持续

根据慈善中国网站统计,截至2019年11月18日,我国共有238单慈善信托完成备案,信托财产总规模28.59亿元。尽管有多单慈善信托规模超过亿元,但大部分慈善信托规模较小。其中,规模不足100万元的慈善信托数量有118单,占比接近50%;规模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数量有61单,占比超过25%;最小的慈善信托规模仅5000元。而且,与往年比较,2019年慈善信托规模小型化趋势更加明显。今年新备案的84单慈善信托中,规模不足20万元的数量达28单,占比达到三分之一。慈善信托规模小型化,也导致慈善信托期限短期化。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慈善信托,期限以1-5年以下为主,慈善信托长期持续优势难以发挥。

(二)慈善项目多以消耗型运作为主

除少数规模较大的慈善信托采用不动本金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以外,我国大部分慈善信托以消耗型运作为主。一方面,尽管闲置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一定保值增值投资,但是所得投资收益远远无法满足慈善支出需要,需要消耗本金以支持慈善活动。另一方面,慈善信托所开展的慈善项目以直接捐助为主,如信托资金直接(或通过执行机构)向受益人提供资助、救助,或以信托财产购买服务或实物(如培训课程、书籍等)后支付给受益人等。这种单纯的资金或实物资助尽管慈善效果直接清晰,但是缺乏信托财产自我增值的内生循环,难以产生长期持续效果。

二、慈善信托持续创新

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财产来源可持续

可持续的慈善信托财产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大额资金的投资收益。委托人以大额资金设立不动本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信托公司对慈善财产进行专业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产生持续稳定收益用于开展慈善活动。二是股权或其收益权。委托人以股权或股权收益权设立慈善信托。成熟公司股权往往具有稳定分红,成长型公司股权更具增值潜力,都可以提高慈善信托运行的持续性。三是慈善信托成立后追加信托财产。追加信托财产的方式可以是委托人追加信托财产,可以是增加新的委托人并增加信托财产,甚至还可以由捐赠者以慈善信托“财产贡献者”的身份加入慈善信托。

(二)管理运用可持续

通过对慈善信托闲置财产的专业管理实现持续收益保障信托可持续运行,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慈善信托治理机制。信托的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因此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时,受托人不能仅仅依据委托人指令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的指令执行投资,而是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自主风险决策。在成立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的情形下,受托人也应当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受托人充分发挥专业投资管理能力,通过资产配置使信托财产实现稳定收益,用于持续开展慈善活动。

(三)慈善支出可持续

一方面是进行慈善效果突出的项目设计。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运用金融工具放大慈善效果。如“中诚信托2018年度善爱扶贫慈善信托”探索了“产业扶贫”+“精准扶贫”的双重扶贫模式,通过产业扶贫贷款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和增收,扶贫贷款所得利息用于精准资助特殊困难群众,建立了慈善财产运用的良性循环。又如“中诚信托·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2018内蒙古察右中旗扶贫慈善信托”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贫困户提供养殖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的杠杆效应放大慈善效果。另一方面是进行运作型慈善模式的创新探索,学校建设、课程研发、艺术展览等都是运作型慈善项目的典型代表,可以使受益人长期持续受益。

三、慈善信托持续创新发展

所需要的支持措施

(一)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以股权为代表的非货币财产可为慈善事业提供长期持续财产来源,但是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面临税收优惠缺失的制约。在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方面,建议财税部门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可比照《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以标的股权的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转让收入,使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不产生额外纳税负担。同时,明确委托人可以标的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并进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作纳税抵扣。

(二)加强对企业及高净值人群的慈善信托宣传

我国慈善信托运行三年多,累计备案信托财产规模还不到30亿元,与我国每年千亿规模的慈善捐赠相比,慈善信托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要改变当前慈善信托小型化、短期化比例较高的现状,未来应进一步加强向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慈善信托宣传。对于企业而言,慈善信托是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设立程序简便,财产运用高效。在社会影响方面,企业设立慈善信托可以进行专门冠名,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充分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委托人可以深度参与项目设计和运行过程,有效解决慈善项目开展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慈善信托还可以与家族信托相结合,满足超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传承与慈善精神传承的需求。

(三)进一步提升受托人专业能力要求

在建立合理的慈善信托治理机制及信托事务处理的决策机制的基础上,慈善信托受托人还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专业能力。一是慈善财产投资专业能力。对于慈善支出资金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永续型慈善信托中,慈善财产投资管理的专业能力直接决定了慈善支出的规模及慈善效果。对此,受托人应提高跨市场配置资产的专业能力,提高慈善财产增值能力。二是慈善项目设计能力。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在慈善项目设计中充分运用金融工具来放大慈善效果,提高慈善活动持续性。三是慈善资源整合能力。受托人应有效组织及整合政府机构、慈善组织、执行机构等各方资源,高效推进慈善项目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财产追加等政策

追加信托财产是实现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当慈善信托出现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等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从而肯定了慈善信托可以进行开放运作。在国外,慈善信托设立后,新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不以委托人的身份加入慈善信托,而是以“财产贡献者”的身份加入慈善信托,这种操作下慈善信托委托人及慈善信托决策机制不发生变化,从而可以大大简化慈善信托财产追加程序。这种慈善信托变更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其相应的变更流程及政策也期待监管部门予以明确。

本文源自中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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