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租赁准则应用指南)

新旧租赁准则的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差异呢? ??对于此项修订,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其一,根据前面的定义,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承担者是出租人,不存在应收的情况;其二,即便这种会计处理体现了对称性原则,但承租人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贷记货币资金账户即可,不属于长期应付款账户的核算内容,反过来,也就不用再应收账户中记录了;其三,假设

新旧租赁准则的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差异呢?

??对于此项修订,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其一,根据前面的定义,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承担者是出租人,不存在应收的情况;其二,即便这种会计处理体现了对称性原则,但承租人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贷记货币资金账户即可,不属于长期应付款账户的核算内容,反过来,也就不用再应收账户中记录了;其三,假设这部分初始费用属于出租人待垫的,应由承租人负担的费用,也应该记入流动资产类的其他应收科目,无需反映在长期资产中的应收科目。

新的租赁准则对企业有什么不同的影?新的租赁准则对企业有什么不同的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一)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可供出售证券贷款和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独立为本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新增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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