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虚拟货币骗钱

经查,陈某某为贪图蝇头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诈骗赃款,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违法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民警依法对其教育训诫并签订不参与电信网络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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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诈1号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陵水县公安局全警参战、多警联动,对省公安厅下发线索加大研判力度,以高压态势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春节期间抓获6名电诈违法犯罪嫌疑人,用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截止目前,打击“断卡”线索28条,抓获涉“两卡”违法人员18人,其中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1人,行政拘留1人,教育训诫11人。

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3年1月3日,提蒙派出所根据反诈中心下发的线索,将出租银行卡的陈某某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上家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仍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陈某某出租银行卡共获利19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民警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再抓6人!陵水公安“扫诈1号”捷报频传

案例二:

2023年1月29日,刘某某来到三才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其曾于2022年在海口市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转账洗钱并收取好处费2000元。经查,其出借的银行卡涉案流水71万余元,涉及六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再抓6人!陵水公安“扫诈1号”捷报频传

案例三:

2023年1月30日,“两卡”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看到《关于督促陵水籍涉“两卡”违法人员及非法滞留境外地区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在亲属的规劝后投案自首。经查,陈某某为贪图蝇头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诈骗赃款,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违法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民警依法对其教育训诫并签订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承诺书。

再抓6人!陵水公安“扫诈1号”捷报频传

下一步,陵水县公安局将深入推进“扫诈1号”专项行动,坚持应打快打,确保新发线索动态清零,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全力维护陵水社会大局稳定,切实维护辖区群众切身利益。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套现等方式洗钱;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关联犯罪的前科人员,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两卡”相关人员,还要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卡号功能、停止非柜面业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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