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日期查询(化妆品生产日期查询app)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7日讯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568号)显示,广州碧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1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起,因产品临期,在经营场所将其2019年7月委托生产的BSYCC霜(生产日期2019.07.07,限期使用日期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7日讯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568号)显示,广州碧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1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起,因产品临期,在经营场所将其2019年7月委托生产的“BSYCC霜”(生产日期2019.07.07,限期使用日期2022.07.06;生产日期2019.07.29,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8)两个批次的产品,以及“BSY美密码眼霜”产品,使用小刀拆除外包装膜及外包装盒,放入剩余的没有批号日期也没用过的外包装盒,使用打码机更改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截至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共对“BSYCC霜”(更改为:生产日期2021.10.16,限期使用日期2024.10.15)444支,“BSYCC霜”(更改为:生产日期2022.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4)664支,“BSY美密码眼霜”(更改为:生产日期2021.5.18,限期使用日期2024.05.17)96支更改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因当事人未销售上述更改日期的产品,也无法提供未更改日期的产品销售单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曾向广州八面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BSYCC霜”,单价4.2元/支(含税),购进“BSY美密码眼霜”,单价5.1元/支(含税)。因此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143.2元(444×4.2+664×4.2+96×5.1),没有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BSYCC霜”及“BSY美密码眼霜”产品外包装盒均标示“委托方:广州碧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八面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72”。广州八面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称未生产过上述批次的产品。

经考量,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3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的。”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行政处罚,综合考量决定予以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碧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

官网显示,碧水源产业控股集团(BSY Industrial Holding Group)是华人企业家郭瑞元先生于2006年创建于美国。BSY集团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跨国生物科技企业,2008年成立了广州碧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建立了碧水源生物科技园,及七层办公大楼和试验室,旗下生产基地广州赢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568号

当事人:广州碧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39003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中南路111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郭瑞元

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中南路111号之二3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瑞元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BSYCC霜”(生产日期2019.07.07,限期使用日期2022.07.06)118支,“BSYCC霜”(生产日期2019.07.29,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8)864支,“BSYCC霜”(生产日期2021.10.16,限期使用日期2024.10.15)444支,“BSYCC霜”(生产日期2022.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4)664支,“BSY美密码眼霜”(生产日期2021.5.18,限期使用日期2024.05.17)96支,未标注生产日期的“BSYCC霜”外包装纸盒50个、“BSY美密码眼霜”外包装纸盒100个,“BSYCC霜”(生产日期2019.07.29,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8)的外包装盒一批以及拆包工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单等资料,我局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2022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由当事人副总经理吴某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称2022年3月10日至18日仍摆放在现场的拆了外包装的“BSYCC霜”39支以及4把小刀,执法人员遂将两次检查发现的上述涉案产品、包材、工具予以扣押。

2022年3月14日、24日,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瑞元分别委托副总经理吴某、刘某到我局江高所配合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起,因产品临期,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中南路111号之二3楼的经营场所将其2019年7月委托生产的“BSYCC霜”(生产日期2019.07.07,限期使用日期2022.07.06;生产日期2019.07.29,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8)两个批次的产品,以及“BSY美密码眼霜”产品,使用小刀拆除外包装膜及外包装盒,放入剩余的没有批号日期也没用过的外包装盒,使用打码机更改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截至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共对“BSYCC霜”(更改为:生产日期2021.10.16,限期使用日期2024.10.15)444支,“BSYCC霜”(更改为:生产日期2022.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4)664支,“BSY美密码眼霜”(更改为:生产日期2021.5.18,限期使用日期2024.05.17)96支更改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因当事人未销售上述更改日期的产品,也无法提供未更改日期的产品销售单据,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056563),其曾向广州八面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BSYCC霜”,单价4.2元/支(含税),购进“BSY美密码眼霜”,单价5.1元/支(含税)。因此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143.2元(444×4.2+664×4.2+96×5.1),没有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BSYCC霜”及“BSY美密码眼霜”产品外包装盒均标示“委托方:广州碧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中南路111号,被委托方:广州八面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狮子岭大道23号,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72”。广州八面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称未生产过上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未更改使用期限的“BSYCC霜”(生产日期2019.07.07,限期使用日期2022.07.06)118支,以及“BSYCC霜”(生产日期2019.07.29,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8)864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调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056563),广州八面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情况以及当事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提出:一、受疫情影响,物流中断,其业务处于半停滞状态;二、资金匮乏且材料、人工及租金等成本逐年递增,企业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我局予以减免罚款。

经考量,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3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的。”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行政处罚,综合考量决定予以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本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事实清楚,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涉案化妆品标签上的委托方广州八面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否认生产,从现有证据可认定,涉案产品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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